5、鼓励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达到规定比例,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科技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培训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各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同时,要加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切实加强我市被认定的10个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指导见习基地落实见习岗位、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以及见习基地和见习毕业生的权利义务,组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实践锻炼。见习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地政府和见习单位要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建立一批市、县级就业见习基地。
(五)落实对高校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建立健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体系。对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人才交流中心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经费、人员和保障条件,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就业创业具体实施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强化督查,严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