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各级政府人才服务、就业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基层社区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窗口,组织开展政策咨询、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人才服务机构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招聘的劳动者免费提供2年人事代理服务。组织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一对一”创业指导服务。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1、落实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继续抓好“一村一名大学生干部”、“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等专项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其中,因工作需要,对服务期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志愿留在志愿服务所在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制和岗位总量内,经服务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考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予以考核招聘。
2、实施更加积极的面向基层就业政策。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对到基层工作和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本人需要,提供2年的免费人事代理。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提高工资档次。
3、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4、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科技创新。对到基层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科研条件、信息资料、科研经费方面给予支持,申报科研成果、科技奖项和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将高校毕业生纳入科技特派员选拔范围,承担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有关待遇按照科技部等5部门《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