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市委重大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八项民生工程”中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目标任务的根本保障,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2009]30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9]146号)的各项政策规定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年内要帮助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60%实现就业,全面完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其中,通江县50名,南江县50名,巴州区50名,平昌县50名。
2009年12月底,要确保完成市政府“八项民生工程”下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目标任务。其中,通江县25名,南江县30名,巴州区30名,平昌县25名。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培训、服务和组织保障体系。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按现行政策放宽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限制,减免行政管理费用,享受有关税收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前6个月实行渐退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用好创业专项资金。省上安排了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资助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使用好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各县(区)也要安排专门的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予以支持。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经费资助。其中,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事部门核准,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在此基础上,吸纳劳动者每增加1名,增加一次性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经费从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对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可纳入就业资金培训补贴范围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