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用于对有关乡(镇)进行补助。
第二章 补助标准的设定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对财政困难乡(镇)给予补助。财政困难乡(镇)依据以下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是对全市所有乡(镇)按其考核年度人均税收收入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排在后面的乡(镇)给予补助;二是对当年因客观因素导致财政收入下降比较大,运转比较困难的乡(镇)适当给予补助。困难乡(镇)补助面不超过全市乡(镇)数的50%。
第五条 乡(镇)人均税收收入以考核年度该乡(镇)税收收入除以乡(镇)人口数确定。其中乡(镇)人口数以各乡(镇)2006年的人口数为基数,按全市的人口自然增长率计算后确定。
第六条 对享受补助的乡(镇)按困难程度分为三档进行补助。最高档补助30万元,第二档25万元,第三档补助20万元,处于同一档的乡(镇)补助金额一致。
第七条 为鼓励财政困难乡(镇)加快发展,对脱困的乡(镇)给予一次性奖励,即享受财政困难补助的乡镇在享受补助后连续两年按考核标准不再享受财政困难补助,则对该乡(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乡(镇)在获得一次性脱困奖励后如果按考核标准在以后年度再次获得困难补助,补助金额应先抵扣以前年度获得的一次性奖励后再按其余额发放。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九条 每年度结束后,各乡(镇)在做好账务核实工作的基础上,各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县(区)财政局报送本乡(镇)财政决算报表。各县(区)财政局在仔细核对帐务的基础上向市财政报送本县(区)所辖乡(镇)财政收入决算报表。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县(区)报送的有关资料审核并组织人员对乡(镇)税收收入进行核查,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乡(镇)进行补助资金测算,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给获补助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