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县(区)报送的有关资料审核并组织人员对乡(镇)财政收入进行核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乡(镇)进行奖励资金测算,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下达给获奖乡(镇)。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当地乡(镇)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民生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违反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的开支项目。
第十一条 各乡(镇)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法治税,严禁“寅吃卯粮”、收“过头税”。在核查中发现“引税”、“挖税”、“买税”等弄虚作假、违反税收征管规定,虚报冒领奖金的行为,市财政局将扣回全部奖金,并停止其2年评奖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可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筹集一定资金对乡(镇)进行奖励,具体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奖励年限暂定为2008年-2010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05]150号)同时废止。
南昌市财政困难乡镇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切实提升乡(镇)财政保障水平,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补助对象为市所辖各乡(镇)(含设立一级财政的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