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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和《南昌市财政困难乡镇补助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和《南昌市财政困难乡镇补助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和《南昌市财政困难乡镇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南昌市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加快财源建设,促进乡(镇)财政增收,壮大乡(镇)财政实力,特制定此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对象为市所辖各乡(镇)(含设立一级财政的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等)。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用于对有关乡(镇)进行奖励。

第二章 奖项的设置

  第四条 财政收入跨台阶奖。按乡(镇)财政收入超5000万和超亿元分设台阶奖,其中:财政收入超5000万元台阶奖是以乡(镇)2008年税收收入为计算基期年,以后年度税收收入新上5000万元台阶或上年度税收收入已达到5000万元台阶且当年增幅达到全市乡(镇)平均水平的乡(镇)给予20万元台阶奖,以此类推。财政收入超亿元台阶奖是以乡(镇)2008年税收收入为计算基期年,以后年度税收收入新上亿元台阶或上年度税收收入已达到亿元台阶且当年增幅达到全市乡(镇)平均水平的乡(镇)给予40万元台阶奖,以此类推。

  第五条 对2008年当年税收收入达到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乡(镇)分别给予20万元台阶奖和40万元台阶奖。

  第六条 财政收入翻番奖。以2005年乡(镇)税收收入为计算基数,三年翻番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即2008年比2005年实现翻番,若2008年没有比2005年翻番,则以2009年与2006年数相比较,以此类推。第一次获得翻番奖以后,第二次则以当年税收收入与第一次获得翻番奖时税收收入相比较,提前年度实现翻番也同样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七条 每年度结束后,各乡镇在做好账务核实工作的基础上,各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县(区)财政局报送本乡(镇)财政收入决算报表。各县(区)财政局在仔细核对帐务的基础上向市财政报送本县(区)所辖乡(镇)财政收入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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