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高度重视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监督渠道。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牵头负责,各执法部门、各新闻单位配合)
3.强化行政层级监督。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加强行政层级监督配套制度建设,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机制,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健全行政问责制,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负责,各执法部门配合)
4.加大专门监督的力度。监察、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的大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重大决策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审计局牵头负责)
5.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复议听证制度、协调和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推行网上受理、完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方式,不断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方法。对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以及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保证一般案件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保障行政复议经费,进一步改善行政复议工作条件。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认真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和裁定。努力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市编办、财政局和各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