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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贯彻落实山西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8-201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方法。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和《临汾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备案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多渠道、多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规范性文件,坚持起草者、审查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和社会公众参与的办法,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坚持“立、改、废”并重,市政府安排专项经费,每五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汇编,凡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修改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要适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各行政机关配合)
  2.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级各部门制订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3.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制定程序。实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告栏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
  4.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四级备案,三级审查”机制。政府及其部门要准确认定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时限、按规定格式文本以及有关要求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改。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对违规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不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统一、有效。(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执法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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