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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集中和征收有关项目收费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集中和征收有关项目收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临汾市煤运公司:
  根据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纪发〔2009〕9号),“小金库”专项治理中,我市对有关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自查清理,现就停止集中和征收有关项目收费通知如下:
  1、停止集中“煤炭维简费”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煤炭开采企业从税前成本中提取10元/吨维简费。市级从10元/吨中集中0.5元-1.5元/吨。 2003年市政府下发了临政发〔2003〕13号和18号文件,煤炭维简费在原提取10元/吨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市级集中的部分增加1元/吨。
  集中煤炭维简费,上级已明文规定要求取消,市政府在2009年初已批复停止集中,各部门在这次“小金库”专项治理中,要认真检查落实停止集中规定,并将现有余额收缴市级财政。
  2、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我市从2003年1月1日起,按1.5元/吨标准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立即停征此项基金,并将余额收缴市财政。
  3、停止征收“公路煤炭经销费”(经销利润)
  市煤运公司对全市公路煤炭实施统一经销,从经销差价中按吨煤5元上缴公路煤炭经销费。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全省煤炭运销系统收费的通知》(晋价商字〔2007〕252号),要求取消该项收费。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此项规定停止征收,并将余额全部清理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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