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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意见

  由市统计局牵头,建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数据库和名录库,整合规范各级政府部门的统计信息资源。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协助做好“两库”的更新和维护。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各类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加工处理,为地方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基础数据,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服务。逐步推广企业统计电子台帐,建立面向基层企业直接采集数据的信息系统,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数据质量,提高信息时效。
  六、进一步增强依法统计能力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严格执法,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修改或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据。要重视和加强统计法制工作。市、县(区、市)两级统计部门要设置独立的统计执法机构,配备专职执法人员,承担统计执法工作,将统计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全面落实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增强依法开展和管理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健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统计执法并重的预防惩治统计领域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增强统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律意识,严厉打击各种虚报、瞒报、伪造、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要认真落实统计巡查制度,加大对下级政府及同级部门统计工作的巡查力度,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权威,进一步创优统计工作环境。
  七、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协调解决好统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主动为统计部门改善办公、交通及统计手段等基础工作条件,保障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顺利进行。
  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保障统计日常工作和专项调查所必需的经费。市、县两级统计机构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大型普查及专项调查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财政确有困难的贫困县、乡,市、县财政应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在国家大型普查年份从转移支付中给予补助。原则上,人口在30万人以上的县,年度预算不低于25万元,20-30万人的县市不低于20万元,20万人以下的县不低于15万元。各项大型普查经费,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
  要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逐步实现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各级统计机构要认真落实山西省统计局制定的县乡两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规范标准,全面推进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县级统计机构要具备开展正常业务的基本工作条件,达到:人均办公用房5平方米以上,每个业务人员配置1台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专用计算机,每个县级统计机构配备1台服务器、1台复印机、2台以上打印机;有专门存放资料的档案室或场所,人均资料柜1个。乡级统计机构应配备1间或以上统计专用办公用房,配备专用微机1台、打印机1台、档案柜2个,配备专用电话1部并开通互联网登陆,人均办公桌椅1套。县级财政部门要对县乡两级统计机构达到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标准所需专项资金合理预算,统筹解决。确保2010年上半年全市县乡两级统计机构全部达到省统计局规定的基层基础工作规范标准并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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