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的收集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两级统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减少重复调查。建立由政府牵头、统计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的统计联席会议制度,搭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信息交流平台,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信息报送机制,健全资料交换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各部门依法取得的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应及时报送同级统计部门进行汇总、评估。地方各级、各部门使用的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统计指标数据,以统计部门评估认定后的统计数据为准。各部门及新闻媒体如需公布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须征得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的核准同意,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应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口径不一的现象发生。各级公布和使用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应以上级统计部门评估核准的数据为准,并据此核实相关数据。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健全统计资料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统计历史资料的完整和统一。各级财政、金融、保险、证券、邮电、交通、外经贸、税务、工商、环保等部门要按照《
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进度和年度统计、会计、业务核算资料。
各级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目标,针对我市主导产业、潜力产品、工业、农业、服务业等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观点、高水平、有价值的调查报告,及时为党委、政府提供准确的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服务和决策参考依据。
五、进一步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要根据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政府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统计信息工程建设规划,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效率。要加快乡镇统计机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备进度,延伸市级到基层乡镇的统计信息网络,实现三级统计信息直报联网。规模以上企业要加强对统计专用设备和网络的配备,建立联网直报平台,2010年底前全部实现联网直报。
要建立各级统计信息处理中心,充实计算机技术人才。加强网上统计直报、统计数据在线处理等应用系统建设。用较短的时间,与全省同步建立以市、县(区、市)两级政府统计部门为主干,以信息丰富、结构合理、安全高效、资源共享为特征,覆盖政府相关部门、乡(镇)和大中型企业的统计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