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统计法》第十六章规定,设置独立的县级统计机构,并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设立县级统计局内设股室,确保统计人员编制能够适应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各县(市、区)要根据节能降耗和服务业发展管理的需要,增加相应的统计职能、机构编制和人员力量,设置能源统计和服务业统计机构;按照《
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要推行“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调查方法体系的有关文件要求,成立普查中心,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工作,满足国家周期性大型普查工作的需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健全基层统计组织网络。在乡(镇、街道办)设置统计工作站或相应机构,配备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的专职统计人员,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本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工作。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配备2名专职统计人员和1名兼职统计人员,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配备1名专职统计人员和1名兼职统计人员。新增人员统一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招考,经费、工资由县级统计局管理,工作接受县统计局和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双重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妥善解决好现有乡镇统计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管委会中设置统计机构或统计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本开发区的统计调查工作。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开发区的统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所在区、市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送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
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县(市、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得市统计局的同意,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负责人及专职统计人员的调整和调动应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
各行政村和基层社区组织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享受与会计同样的报酬待遇。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确定由会计或财务人员兼职统计工作,并以不低于本区域其他行业兼职干部的补助标准,对兼职统计人员在经济上予以补助。专兼职统计人员的报酬待遇从财政转移支付中解决。企事业及各类统计调查单位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或指定专门的统计负责人,并保证统计人员基本稳定。要严格实行统计持证上岗制度,没有统计从业资格及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一般不准从事统计工作。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统计干部专业技能的培训力度,加快高素质统计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水准,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良、作风过硬、忠于职守、勤政高效的统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