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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2、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解困申请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解困对象,并公示5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
  3、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5天。
  4、核准上报。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民政部门主要对低保户和扶优对象进行复核,建设部门主要对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解困优惠政策,并按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分年、分批解困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建设部门、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5、平衡计划。市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当年本市任务的要求,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当年农村住房解困计划,进行平衡调查,制订当年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将本年度的农村住房解困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报“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工作联席会议”。
  6、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本地解困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区)要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完成下半年农村住房解困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等工作,每年年初确定本县(市、区)农村住房解困任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工作的领导,成立临汾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赵建民 (副市长)
  副组长:
  宿青平 (市长助理、市建设局局长)
  武卫东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祁寒冰 (市财政局局长)
  王 林 (市民政局局长)
  栗 纲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千良 (市审计局局长)
  杨刚杰 (市扶贫办主任)
  张爱萍 (市残联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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