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解困申请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解困对象,并公示5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
3、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5天。
4、核准上报。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民政部门主要对低保户和扶优对象进行复核,建设部门主要对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解困优惠政策,并按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分年、分批解困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建设部门、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5、平衡计划。市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当年本市任务的要求,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当年农村住房解困计划,进行平衡调查,制订当年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将本年度的农村住房解困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报“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工作联席会议”。
6、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本地解困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区)要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完成下半年农村住房解困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等工作,每年年初确定本县(市、区)农村住房解困任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工作的领导,成立临汾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赵建民 (副市长)
副组长:
宿青平 (市长助理、市建设局局长)
武卫东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祁寒冰 (市财政局局长)
王 林 (市民政局局长)
栗 纲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千良 (市审计局局长)
杨刚杰 (市扶贫办主任)
张爱萍 (市残联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