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置换住房。对于没有住房的,除采取新建住房外,还可在本村置换解决。即在原住户自愿前提下,收购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空置住房进行修缮后,安排没有住房的困难群众居住。
各地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并采用更加切实可行的农村住房解困方法,经市建设部门审查,报省建设厅综合认定后推广。
(三)解困要求
1、建筑面积。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可按困难群众户籍人口确定,一般控制在25-45平方米之间。修缮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住房的,参照新建住房的面积标准掌握。
2、质量标准。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以改变房屋院落面貌、消除房屋隐患为前提,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实用、经济”。具体要求是:
(1)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应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性能要安全适用。
(2)修缮住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选做墙壁维护、屋顶维修、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性能要安全适用。
(3)置换住房的,应购买置换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性能要安全适用。
(四)补助标准
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省、市、县三级财政平均每户补助11000元,具体每户补助的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新建、改建、修缮、置换、租赁等情况和人口多少、面积大小的不同,具体测算确定。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1、解困资金的筹措。解困补助资金原则上由省、市、县财政按4:3:3的比例配套解决。2008年市财政安排99万元农村住房解困补助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古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试点补助,2009年安排396万元,专项用于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补助,以后随着解困任务的扩大增加安排。解困工作的摸底调查、建立档案、工作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专项列支。
2、解困资金的管理。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上半年先行下达补助总额的70%;下半年经检查验收完成任务后,再下达其余的30%。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连同各县的补助资金一并在银行专户储存管理,上年结余部分可滚动到下年继续使用,由县级建设部门根据各乡(镇)、农村的工作进度,按照管理程序的规定拨付。
(六)工作程序
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个人申请。符合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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