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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4.置换住房。对于没有住房的,除采取新建住房外,还可在本村置换解决。即在原住户自愿前提下,收购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空置住房进行修缮后,安排没有住房的困难群众居住。
  各地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并采用更加切实可行的农村住房解困方法,经市建设部门审查,报省建设厅综合认定后推广。
  (三)解困要求
  1、建筑面积。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可按困难群众户籍人口确定,一般控制在25-45平方米之间。修缮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住房的,参照新建住房的面积标准掌握。
  2、质量标准。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以改变房屋院落面貌、消除房屋隐患为前提,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实用、经济”。具体要求是:
  (1)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应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性能要安全适用。
  (2)修缮住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选做墙壁维护、屋顶维修、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性能要安全适用。
  (3)置换住房的,应购买置换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性能要安全适用。
  (四)补助标准
  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省、市、县三级财政平均每户补助11000元,具体每户补助的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新建、改建、修缮、置换、租赁等情况和人口多少、面积大小的不同,具体测算确定。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1、解困资金的筹措。解困补助资金原则上由省、市、县财政按4:3:3的比例配套解决。2008年市财政安排99万元农村住房解困补助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古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试点补助,2009年安排396万元,专项用于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补助,以后随着解困任务的扩大增加安排。解困工作的摸底调查、建立档案、工作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专项列支。
  2、解困资金的管理。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上半年先行下达补助总额的70%;下半年经检查验收完成任务后,再下达其余的30%。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连同各县的补助资金一并在银行专户储存管理,上年结余部分可滚动到下年继续使用,由县级建设部门根据各乡(镇)、农村的工作进度,按照管理程序的规定拨付。
  (六)工作程序
  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个人申请。符合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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