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解困对象、方式、标准和程序
(一)解困对象
1、解困对象标准。解困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下列人员,并属于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户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
(1)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
(2)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住房困难户;
(3)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
(4)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而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住房困难的,不在此次解决范围。
2、解决对象认定。认定农村住房解困对象,按下列规定执行:
(1)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
(2)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认定。
(3)农村低保边缘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
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住房困难户,不在此次解决的范围;已经或规划在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整体移民搬迁村的困难群体住房问题,在整村搬迁中一并解决;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了住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再重复解决。今后,解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扶贫搬迁和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可适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政策,但不能重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二) 解困方式
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中,坚持个人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多方面多渠道筹集解困资金;坚持旧房利用与新房建设相结合,多方式多手段推进解困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建设维修与住户自行修缮相结合,多途径多方法完成解困任务。
解困工作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村庄整治、土地整理、村庄绿化结合起来,优先考虑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结合移民搬迁、残疾人住房改造,结合农村困难群众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或其他方式,做好解困工作。
1.新建住房。对没有住房或现住房已不能居住的,利用本村现有住房也无法解决的,可采取新建的方式解决。
2.改建住房。对原住房已成危房但还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可采取对原住房进行改建的方式解决。
3.修缮住房。对原住房已经严重破损,但修缮后还能使用的,可采取修缮原住房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