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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解困对象、方式、标准和程序
  (一)解困对象
  1、解困对象标准。解困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下列人员,并属于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户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
  (1)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
  (2)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住房困难户;
  (3)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
  (4)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而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住房困难的,不在此次解决范围。
  2、解决对象认定。认定农村住房解困对象,按下列规定执行:
  (1)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
  (2)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认定。
  (3)农村低保边缘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
  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住房困难户,不在此次解决的范围;已经或规划在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整体移民搬迁村的困难群体住房问题,在整村搬迁中一并解决;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了住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再重复解决。今后,解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扶贫搬迁和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可适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政策,但不能重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二) 解困方式
  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中,坚持个人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多方面多渠道筹集解困资金;坚持旧房利用与新房建设相结合,多方式多手段推进解困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建设维修与住户自行修缮相结合,多途径多方法完成解困任务。
  解困工作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村庄整治、土地整理、村庄绿化结合起来,优先考虑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结合移民搬迁、残疾人住房改造,结合农村困难群众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或其他方式,做好解困工作。
  1.新建住房。对没有住房或现住房已不能居住的,利用本村现有住房也无法解决的,可采取新建的方式解决。
  2.改建住房。对原住房已成危房但还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可采取对原住房进行改建的方式解决。
  3.修缮住房。对原住房已经严重破损,但修缮后还能使用的,可采取修缮原住房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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