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绵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登记管理。
市建设、工商、交通、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并协调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严格遵守《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有关要求,符合美观、安全、有序管理、功能、时限、创新等广告设置规划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影响城市容貌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危害市政、交通、电力、园林、通讯、热力、煤气等公共设施的;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
对户外广告设置按照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分为禁止区、严格控制区、适度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展示区。
(一)禁止区的范围:城市公用绿地、风貌区、次风貌区。
(二)严格控制区的范围:城市主要景观道路、重要节点、城市出入口、标志性建筑、公共活动场所。
(三)适度控制区的范围:文化体育中心、城市次要景观道路。
(四)一般控制区:一般路段区域。
(五)展示区范围:商业中心、专业中心、沿江沿河。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指定地点、审批要求、限定时间等组织实施。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全部设置工作(含灯光),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发布户外广告必须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