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函[2009]131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绵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立面或顶部、户外场地以及其他城市空间设置、张贴、悬挂、喷绘(以下统称设置)的文字、绘画、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墙壁吊幅、门店招牌或其他表达方式的商业或公益广告媒介体。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进行户外宣传的行为。包括:看板、灯箱、柱式广告塔、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激光投影、布幅、气体填充物以及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为媒介体的流动广告等形式。
门店招牌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户外广告管理。
大型户外广告指广告面积超过2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城市建成区和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城市范围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通过拍卖、收费等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