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五条一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八条(一)项处罚。)
(二)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五条二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八条(二)项处罚。)
(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四条一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六十条处罚。)
第十七条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三条二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九条处罚。)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十九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四条处罚。)
【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罚款标准依据为国家环保总局令第七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
十七条一款(二)项“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50000元的罚款,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本章中“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的含义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