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三)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处罚。)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处罚。)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二)项处罚。)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违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四)项处罚。)
(七)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违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六)项处罚。)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七)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处罚。)
第十五条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违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三款,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处罚。)
第五章 环境保护执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