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一条处罚。)
第三章 城市园林绿化执法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赔偿损失,可并处罚款。(此条规定的处罚中,《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
四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样,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对擅自破坏园林绿化的经营服务点,给予警告,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
(违反《
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二条、《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
三十二条,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九条、《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
四十五条处罚。)
第四章 市政执法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一)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处罚。)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