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沿街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违反《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二款,依据《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处罚。)
(六)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不符合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要求,或未保持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市容未及时拆除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一款,依据《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处罚。)
(七)城市雕塑未保持完好、整洁的;(违反《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三款,依据《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处罚。)
(八)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未密闭、捆扎、封盖或沿街撒落、泄漏的;(违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二)项,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六)项、《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必须造成泄漏、遗撒后果的,才予以处罚。)
(九)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或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违反《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依据《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