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打围作业,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堆放混乱,渣土未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覆盖,施工废水、泥浆随地排放,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违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一)项,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七)项,《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十一条处罚。)
(二)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处理或随意倾倒的;(违反《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二款,依据《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十一条处罚。)
(三)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五)项、《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处罚。)
(四)不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违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一款,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四)项、《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