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三)项、《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处罚。)
(二)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一款,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二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处罚。)
(三)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未立即清除的;(违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二款,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二)项、《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处罚。)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违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一)项,《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