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管理执法细则》的通知
(绵府函[2009]133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城市管理执法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绵阳市城市管理执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具体职责范围,确保执法效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狂犬病防治条例》、《四川省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各区(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要负责对市直管区域以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城区单位、居民区、商住小区、社区、城乡结合部、辖区内农贸综合市场及乡镇实行管理。
第三条 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巡警支队具体负责。
公安巡警全员参与,建设、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抽调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参加,组成城市管理集中执法队伍,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城管执法实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执其法、集中行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执法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