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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9〕238号)


各有关地勘单位、各项目监理单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2006]4号)及省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96号)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加大了地质勘查投入,各单位、各部门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地质勘查项目进展顺利,并取得了较好的地质找矿效果。但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重要性认识不足,漠视施工合同,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立项申报、轻项目实施,重市场项目、轻财政出资项目的现象,致使开工不及时,勘查资金闲置,不能按合同要求如期完工,影响了勘查工作进度。为进一步加强矿业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勘查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05年及以前年度批准实施的矿业权价款及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应由施工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对至今尚未完成的项目,由施工单位将项目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写出专题汇报,于2009年9月20日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并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的野外施工及地质报告编写、修改工作,确保通过项目成果验收。

  二、对2006-2008年度批准实施的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照施工合同落实项目进度。对因原勘查设计预测的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致使项目不能如期完成野外施工的,经监理单位核实并出具监理意见后,可于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申请适当延长勘查工作时间;对合同已到期但预计到09年底因前述原因仍不能完成野外施工的项目,可作为遗留问题,于2009年9月底前提出项目延期申请。

  三、对2009年及以后年度批准实施的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勘查周期,如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再批准延期。

  四、对不能按合同及本通知要求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的,我厅将根据合同规定从项目总费用中按2‰的比例按日扣减勘查经费;对不能完成地质勘查任务或不达地质目的的,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扣减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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