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城区范围内,根据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应安全监管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督促,同时承担在市级工商部门注册的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局可委托市城建监察支队实施。
(四)市建设局的职责。
1、对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指导责任,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纳入市建设局的重要议事日程;传达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安排部署安全工作;每年召开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督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2、市建设局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监督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辖区内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与辖区内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监督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负责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管理、经营企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规建设、私拉乱接、无证经营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3、监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做好以下工作: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员工持证上岗;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保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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