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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3、对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监管职责。

  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审查企业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审查项目开工是否具备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依据《建筑施工检查标准》(JGJ59-99)及《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组织建筑执法综合检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各县市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市建设局的职责,制定本地的实施办法。

  (七)安全监管按照“企业负责、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模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二、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监管职责

  (一)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出资的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力,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道路、养护、维修和市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公交、公园、民用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1、各县市区政府负全面领导责任,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进行指导、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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