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确定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需分别提供项目申报指南,根据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手续和资料依据。
(三)财政部门预算中设立的投资或投资补助项目,需提供省财政厅或市政府的有关具体政策依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或投资补助项目,需提供市相关政策文件、会议纪要和市主要领导亲笔签署的文件原件,并附项目支出明细。
(五)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的项目,需提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临汾市级单位政府采购报告单》、《临汾市级单位政府采购验收单》、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办公室审核后支付采购款。
第六条 评审程序:政府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财政委托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项目预、决算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所需资料及责任与义务按照《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规定办理。逐步实现财政投资“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招标和先评审后列入项目计划”的目标,达到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效益,为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七条 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评审机构提供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结合实际财力情况,及时下达项目预算,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最终供应商,不得通过项目单位账户转拨。
为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工程在评审阶段可分批下达部分预算,根据工程进度可先预拨部分资金,其余资金待评审结束后按有关法规办理。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送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并经审计部门审计。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论方可拨付剩余资金。
第八条 招投标与采购:凡列入政府性投资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投资评审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对财政投资或投资补助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采购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先购买国货,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优先购买本市产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或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