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性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政府性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政府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管理,理顺投资项目业务关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是指由财政筹集专门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项目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优化城乡居民生活环境的财政性投资或补助资金。资金来源:
(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预算内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二)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
(三)由财政兜底的政府性融资;
(四)上级投资拨款;
(五)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用于政府性工程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 安排原则:政府性投资或补助资金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进行安排,优先安排在建项目和需要市级配套的国家、省投资项目。投资或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四条 适用范围:市发改委立项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市级项目;市政府采购计划所列的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确定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财政部门预算中单独设立的投资或投资补助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投资或投资补助项目。
第五条 审批程序:财政部门负责对各类项目资金进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拨款时,应先填报《临汾市市级政府性投资或投资补助项目拨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内容资料:
(一)列入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规划、环评、土地等相关审批手续,须有明确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单位。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和列入计划但相关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