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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绵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已经2009年7月21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即日起施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日

  绵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绵阳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牵头协调工作,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推荐、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对本市发展高新技术,加快经济发展,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贡献突出的;

  (二)对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三)对本市推进对外交流,开展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贡献突出的;

  (四)对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五)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对象属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属国内非本市公民的,向市商务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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