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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和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向省外、境外输出劳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劳务输出补贴。要根据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的成本和质量,完善就业服务补贴与促进就业效果的挂钩机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就业服务的各项补贴标准和办法依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在安排补助地方资金时,要与地方就业补助资金投入情况、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就业工作完成情况挂钩。对地方没有就业补助资金投入或有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上级财政将不给予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取消评优资格。市级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适当补助各县(市、区),对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不断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十三)各县(市、区)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提高信息使用效率。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十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建设规划,2010年底前,全市要建成不同层次、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转协调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市级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筑面积要达到1500-2000平方米以上;县级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筑面积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街道和社区分别达到20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乡镇机构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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