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积极推动信用社区建设,完善信用社区认定制度。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贷款对象,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经经办银行审查,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要完善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可免除反担保手续。有条件的,可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的形式,互相提供担保。对2008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九)鼓励和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建立政府引导下的创业管理和运行机制,健全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财税、金融、工商等政策措施体系,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收费行为,形成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积极营造宽松的创业环境,加强创业过程的指导服务,重点扶持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的创业,并带动更多劳动者实现就业。
(十)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人员、城镇失业残疾人、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申请认定程序和资金来源渠道,由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单位确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以上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2/3的补贴,其他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1/3的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后勤服务等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企业招用原属国有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个人带头创业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各县(市、区)可按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给予为期一年的岗位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明确各项政策补贴期限。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持《就业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可按介绍成功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职业培训工种的不同要求,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具体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可分期拨付。对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先拨付60%补贴;其余40%按六个月内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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