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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临政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7号),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
  (一)落实就业政策,明确工作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要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积极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放在突出位置,纳入发展规划。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全市每年要自上而下进行考核检查,及时督促工作进度,加快推进就业工作。
  (三)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对因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县(市、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方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要实行裁员报告制度,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减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就业联动机制。全市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要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五)实施创业就业工程,推动创业促就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要将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应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顺利创业。2009年内,全市要建成1-3个创业孵化基地,2010年底前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力争建成1-2个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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