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研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9〕3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发展研究奖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重庆市发展研究奖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决策咨询研究工作,提高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奖励在重庆市决策咨询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重庆市发展研究奖。现结合重庆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重庆市发展研究奖:
(一)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采纳应用,经过实践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二)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对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
(三)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虽未被政府部门采纳,但若干年来显示出其正确性,证明若被采纳应用确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
公布实施的政策、法规、制度、规划等,以及已获得省部级奖项的科研成果,不再申报评奖。
第二条 重庆市发展研究奖设一、二、三等奖。每次评奖,获奖的成果总数不超过5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获奖总数的25%。
第三条 重庆市发展研究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重庆市发展研究奖的组织管理工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
第五条 评奖标准:
(一)对重庆市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可授予一等奖。
(二)对重庆市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有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可授予二等奖。
(三)对重庆市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有一定贡献,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可授予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