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1.2010年6月底前。主城各区完成公共部分(即政府投资部分)的视频镜头改造、建设、整合工作;建成区公安分局视频管理系统分中心和公安派出所视频管理系统前端汇聚平台;完成区公安分局至本行政区域公安派出所的视频传输专网建设,并向市公安局视频管理系统中心传送图像。
2.2010年12月底前。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完成公共部分的视频镜头改造、建设、整合工作;建成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视频管理系统分中心和公安派出所视频管理系统前端汇聚平台;完成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至本行政区域公安派出所的视频传输专网建设,并向市公安局视频管理系统中心传送图像。
3.2011年6月底前。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完成单位内部视频镜头改造、建设和系统升级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建成视频管理系统资源整合系统;各类重点单位、重要部位以及社会单位的视频信息整合接入公安机关视频传输专网。
4.2012年6月底前。完成市政府应急平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升级改造和视频管理系统中心建设;完成市公安局至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视频传输专网建设;建成市政府部门视频资源整合共享系统;全市除军事单位和保密法规定的保密单位或保密部位外,完成所有规划布点视频镜头的建设、改造工作;各类视频管理系统资源整合接入视频传输专网,实现视频资源整合共享。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由市视频办牵头,组织对全市视频管理系统进行四级考核验收(甲乙方合同验收、第三方检测公安验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验收、“平安重庆”建设考核验收),全面投入运行使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视频管理系统建设在“平安重庆”、“数字重庆”、“信息重庆”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将视频管理系统建设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把视频管理系统建设作为“平安重庆”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认真抓好抓紧抓实,严格实行政府、部门和单位责任制;要按照建设目标任务,制订阶段性工作计划,落实具体工作措施;要把各项建设任务分解到部门、单位,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建立完善检查考核机制;要定期总结经验,修改完善工作措施,不断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二)建立投入机制,多方筹集资金。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全面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视频管理系统建设资金。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级负担、分级建设”的原则,市级财政负责市级视频管理系统建设资金的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平安重庆”和其他公共安全项目建设,打捆使用,确保视频管理系统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各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要求,安排落实好视频管理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督促有关部门、社会单位、企业投资建设视频管理系统,鼓励社会单位、个人出资,多渠道、全方位筹集建设资金;有关部门应为视频管理系统建设的税费减免等提供优惠政策。视频管理系统建成后,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和社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视频管理系统建设资金,按照原有渠道申请报批。
(三)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发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面宣传视频管理系统在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要广泛宣传,全面发动,提高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加强视频管理系统建设的认识,做到思想统一、行动一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媒体,做好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营造政府重视、社会公众参与视频管理系统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建立工作机制,严格奖惩考核。要形成“政府主导、公安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公安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尽快完成市级视频管理系统项目建设规划和审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专人完成视频管理系统建设和整合任务。要将视频管理系统建设纳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纳入“平安重庆”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对成绩突出的区县(自治县)、部门(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社会单位、企业要结合实际,切实做好视频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予以推进落实。要建立视频管理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严格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监理程序。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运行维护队伍和监看队伍,保证视频管理系统发挥最大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