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全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将着力突出产业发展、可持续发展、社会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重点开展涉及全市发展重大问题的 12个专项规划。市级重点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定印发实施。其他方面是否编制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自定,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印发。
区县(自治县)规划。区县(自治县)规划要精简体系,突出重点,增强可操作性。各区县(自治县)“十二五”规划工作要按照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行全市“四规叠合”试点经验,以“十二五”总体规划为载体,着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融合。区县(自治县)规划编制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审批方式参照市级规划执行。
三、编制“十二五”规划工作要求
(一)加强前期研究。规划编制前,必须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要将建设西部地区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和在西部地区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长远目标与“十二五”阶段性要求结合起来,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研究单位,重点抓好国内外宏观形势、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经济、改革开放、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区域城镇、社会民生、资源环境等十大方面32项重大前期课题的研究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确定一批重点课题,组织各方面力量认真研究,理清发展思路。
(二)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凝聚人心、集思广益的过程。要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规划重大课题研究工作,要召开多形式的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总体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形成后,要征求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三)加强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确保各级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专项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全市规划衔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规划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