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管理的通知
(渝办发[2009]3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权利人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的权属分割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的权属分割行为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控制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的权属分割行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因使用需要,确需进行权属分割的,应按本通知要求,报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核准。
有关部门在审查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的权属分割行为时,要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着眼于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按照保证房屋结构安全,保障购房户合法权益,确保商场、农贸市场正常使用和经营的要求,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进行科学、合理、严格把关。
二、明确房屋基本单元和权属分割的最小套内建筑面积
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进行权属分割时,应当以基本单元为权属分割标的。基本单元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进行权属分割的,分割的最小基本单元应不小于套内建筑面积4平方米。分割套内建筑面积小于4平方米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查批准。
房屋测绘机构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权属分割图纸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进行测绘,出具测绘报告。禁止擅自进行权属分割测绘。
三、加强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建设期间权属分割行为的管理
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建设期间进行权属分割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报经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规划部门要会同建设、消防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建设期间权属分割行为进行审查批准。其中,属商场、农贸市场权属分割的,应先报当地商贸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上述程序由规划部门会同建设、消防等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