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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在建二级公路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八)明确还款责任,加强资金管理。按照分级承担原则和项目融资情况,由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分别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三方《还款责任书》,明确还款责任。对因项目不能按期完工、超概算等导致无法落实偿债资金足额偿还债务的,由州市人民政府自行承担偿债责任。如中央补助资金不能按计划到位以及州市人民政府逾期不能偿还贷款的,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资金先行垫付。对应由州市承担的已垫付偿债资金,由省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予以扣回。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投资,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计人公路建设成本。
  四、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全面完成在建二级公路建设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直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省加快在建二级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在建二级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各州市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在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总体目标任务要求,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职能部门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明确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责任。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按项目推进落实要求,组建专门机构,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和材料报送任务,坚决杜绝出现“烂尾路”和通而不畅公路建设工程。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责任书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和工作日程,层层落实,细化分解。各业主单位要倒排工期,充实力量,抓好组织实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政府督查室、省问责办要把加快在建二级公路建设作为重点督查内容之一,切实加强督导检查,落实行政问责4项制度,通过定期组织督导组进行督导、检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并按照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各州市也要通过定期督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进工程建设。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要实行行政问责,追究责任。
  (四)严格跟踪审计。各级审计部门要从项目前期工作开始,同期进行跟踪审计,坚决杜绝建设资金挤占、挪用现象。工程结束时,同时完成正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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