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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在建二级公路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加强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按照当地地管理原则,由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要求,提前部署,优先安排控制性工程用地,全面做好项目用地安置补偿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四)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项目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鉴于项目建设时间紧、任务重等实际,对批准纳入2011年必须完工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建设项目,经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对工程技术和地质条件相对简单、施工建设难度较小的项目,经报有关部门批准也可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
  (五)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要求,建立完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州市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对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做好指导协调和技术服务等有关工作。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为有效解决项目建设的资金缺口问题,确保全省在建二级公路建设顺利推进,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交通运输厅作为承贷主体,通过统贷统还、分级负担方式向银行筹措建设资金。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与银行签订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建设贷款总协议。省财政统一出具还款承诺意见,确定专项贷款额度。根据总协议要求并结合项目建设实际,由项目业主在专项贷款额度内落实项目资金。除通过省级统贷统还向银行筹集资金外,各州市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也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通过其他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七)分级承担债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贷款本息偿还主要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中央补助资金、省级和州(市)配套资金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中解决。以二级公路所在地为依据,州市人民政府作为在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承担除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外项目建设其余债务。除争取国家以审计锁定的债务余额为基数给予60%的专项资金补助外,各州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不同比例承担。具体为: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承担由地方偿还部分的75%,昭通市、楚雄州、大理州、红河州承担地方偿还部分的50%,其他州市承担地方偿还部分的25%,不足部分由省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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