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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暨2009年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第二条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健康有序开展。
  第三条 省教育厅办公室负责全省厅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承办重点工作的有关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厅人事处、机关党委、监督室对负责对通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中涉及教育事业的有关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省教育厅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进展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教育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四)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是重点工作通报部门:
  (一)省教育厅通报的重点工作,经过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办公室或者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通报;
  (二)直属事业单位通报的重点工作,由责任部门按照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厅办公室、监察室备案;
  第六条 通报部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报:
  (一)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和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省教育厅发布的公告;
  (五)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六)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七条 通报部门原则上应当按季度进行重点工作通报,所通报的重点工作要于当项工作开展后的下一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八条 云南教育新闻发言人或重点工作分管厅领导,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依托省政府政务信息网和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开展在线访谈活动,每年的在线访谈活动不少于3次。组织和参与在线访谈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准备,事先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
  第九条 厅办公室和通报部门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解决重点工作通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厅办公室在厅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加强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组织落实工作;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推进厅机关重点工作通报的实施工作;人事处将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对处室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内容;厅新闻中心负责制定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点工作通报工作。
  第十一条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方案。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要报送厅办公室、监察室备案。
  第十二条 厅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要加强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通报而没有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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