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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暨2009年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教师招考录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各州(市)、县教育局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后发布实施;教育厅各处室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各处室自行研究决定,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教育厅拟实施重要事项的处室或者其授权(委托)具体实施的处室,具体负责重要事项公示。2个以上处室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牵头处室负责公示。
  第七条 教育厅各处室,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重要事项进行公示:
  (一)教育厅网站,云南教育报刊社网站;
  (二)《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新闻通讯社、《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电视台、《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云南人民广播电台、《昆明日报》、《春城晚报》、《云南信息报》、《都市时报》、《生活新报》、昆明教育电视台、云网、云南信息港、昆明教育电视台、《云南教育?视界》等媒体;
  (三)教育厅设立的信息公示栏;
  (四)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八条 重要事项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公示的资料。
  第九条 公示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组织部门应当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政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第十一条 公示组织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和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公示组织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教育厅云南教育报刊社(新闻中心)负责制定推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动员社会共同关注、参与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厅各处室应当开展监督检查,切实推进各处室重要事项的公示工作。
  教育厅各处室应当将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察检查,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云南省教育厅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厅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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