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终止听证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机关于听证结束后进行听证评议,并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的基本情况;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在听证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听证报告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条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听证报告是本机关作出相关决策的依据。
未按本细则规定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本机关党组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经过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本机关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以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会同本机关监察室,对听证部门的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机关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机关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对部、处、室行政效能考核和工作人员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听证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
(三)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听证部门、决策发言人在听证过程中作不实陈述,提供虚假或者错误信息、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云南省教育厅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政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云南省教育厅教育报刊社(新闻中心)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四条 教育厅各部门,各州(市)、县教育局在实施下列事关教育发展的重要事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校园安全、学生保险、贫困学生救助等政策措施;
(二)教育发展规划、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的落实情况及相关政策等;
(三)新增校舍、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