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分别制定《云南省教育厅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云南省教育厅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云南省教育厅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云南省教育厅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整合机关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总值班室、信访室,实行公共服务统筹管理。确保“四项制度”推进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实施月报制度,各承办部门每月要将落实“四项制度”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要将厅机关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和省政府督查室。
五、监督检查
建立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由监察室牵头,厅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等部门参加,适时邀请新闻媒体介入,定期、不定期对厅机关“四项制度”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执行不严、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严肃查处。
附件2:
云南省教育厅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结我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机关各处室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依职责、依规定组织听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重大决策听证,是指本机关在作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重大决策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重大决策事项,由本机关举行听证:
(一)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或者调整教育收费标准;
(四)对本省教育改革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五)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六)本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处室是听证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举行听证并草拟听证报告,其主要负责人是听证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听证事项,由听证部门启动听证程序。
听证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由主办处室组织听证。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听证部门组织听证。
第八条 听证部门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并于举行听证的20个工作日前,将相关方案和背景资料送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由听证部门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听证部门负责提供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听证部门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听证部门在举行听证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本机关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等相关内容;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