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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暨2009年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二、工作内容
  (一)重大决策听证
  1.听证原则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2.听证事项
  (1)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教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编制、变更或者修改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3)重大教育投资和建设项目以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关于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4)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教育决策事项;
  (5)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6)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教育决策事项。
  3.听证组织
  由拟作出重大决策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听证。2个以上部门(单位)拟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听证。
  4.听证程序
  面向社会公开听证。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由听证组织部门(单位)通过教育厅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并于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将相关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代表;按规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由听证组织部门(单位)通过厅政务信息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听证部门(单位)作出决策后,应及时将听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书面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管理监督
  由政策法规处根据相关规定和省法制办有关要求,对全厅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室对重大决策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照行政问责办法实行问责管理。
  (二)重要事项公示
  1.公示原则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2.公示内容
  (1)教育收费、招生考试等相关政策措施;
  (2)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措施;
  (3)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专项规划、推进方案及相关政策等;
  (4)重大引资办教项目、重点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教育投资规划项目等;
  (5)厅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3.公示组织
  由拟进行重要事项公示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公示。2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公示。
  4.公示方式
  通过厅政务信息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短信等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公示事项的基本情况、公示起止日期、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等;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最少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组织部门(单位)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要认真归纳公示意见,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
  5.管理监督
  由教育报刊社根据相关规定和省政府督查室有关要求,对全厅重要事项的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室对重要事项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照行政问责办法实行问责管理。
  (三)重点工作通报
  1.通报原则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健康有序开展。
  2.通报内容
  (1)厅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3)向社会公布的教育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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