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黑编[2009]12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行业指导。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指导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管;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全省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需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