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淄安监字〔2009〕117号)
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2006年12月国家
财政部、安监总局下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省、市财政和安监部门先后转发。为进一步落实好
《暂行办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证,对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
《暂行办法》宣传贯彻力度,将有关规定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个高危行业企业,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
《暂行办法》得以有效贯彻。
二、认真抓好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的落实。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列为安监部门重点监察检查的19项内容之一。对此,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使执法人员熟悉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并列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尽快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有关企业要按照
《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按月、及时、足额提取,专户核算,同时制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建立专项经费账目明细及相关票据档案,形成有效的规范和机制,接受安监部门的执法监察。
三、结合年度考核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进行专项监察。各区县要结合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对照
《暂行办法》,对辖区内每个高危企业是否按标准提取、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一次全面监察,对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并依照《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今后,市局将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对各区县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经常对各区县落实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