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黑建人[2009]42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按照建设部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自1987年起,全省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先后实行了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制度。制度实行二十多年来,通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有效地规范了专业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了专业管理水平。鉴于目前发证机关名称变更、岗位证书的内容已满足不了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规范证书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条件和资格审查
1、换证范围:2009年6月30日前取得原黑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包括建设企业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技术员)、工长(土建、安装、电气、水暖、市政、装饰、园林)质量检查员、工程检测员、工程资料员、工程见证员、工程取样员、安全员、材料员、房地产助理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员、物业部门经理、物业管理员、房屋营销员、水质化验员。
2、换证条件:(1)工长岗位证书应经原省建设厅2005年复检;安全员岗位证书应经原省建设厅2008年复检;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应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2008年复检;技术员岗位证书应经省建设厅2008年复检。(2)换证人员年龄,男60、女55周岁以下。
3、资格审查:换证人员需提供下列材料:(1)原岗位证书;(2)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及换证意见。换证人员材料由工作单位报送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省直和省国资委管理的建设企业直接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审查、办理。
二、换证时间和方法
换证工作从2009年7月1日起至9月底截止。以市地为单位、按时间段采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办公的方法进行。具体时间见附表。
三、换证工作程序
1、材料受理。市地建设人事教育部门牵头汇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在岗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换证工作的组织协调、材料接收、资格初审和人员登记,并统一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资格复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牵头汇同业务主管部门对市地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换证人员资格和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换发新版《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