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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须有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六)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七)一般应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八)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出院小结;
  (九)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十二)《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九条 申请补办评定伤残等级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三)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四)一般应提供2个以上战友出具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五)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六)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九) 《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十条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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