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民[2009]86号)


各市民政局: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10月16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民政部门残疾抚恤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2007年8月1日《办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有关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六)项事项不予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