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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关于调整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关于调整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教财字〔2009〕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下发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但还存在一定困难和问题,如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计算和复核难度大、资金归集时效性不强等。为进一步明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要求,规范操作程序,推动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对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

  为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做好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确定调整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

  (一)贷款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仍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市级财政承担,不再按高校隶属关系由高校所隶属的市级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仍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和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市级财政按比例分担,不再按高校隶属关系由省财政和高校所隶属的市级财政分担。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省与市的分担比例为4:6;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6:4;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8:2。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鲁政发〔2009〕110号)精神,各市承担的生源地为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统一核定经费基数上划省财政。自2009年起,生源地为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其在校期间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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